第十六条

已废止

盐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标识的规定。食盐应当加注盐的种类、加碘量、许可证编号及由国家统一规定的防伪标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