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盐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盐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盐产品不准出厂。无检验能力的盐产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食盐;生产工业盐,必须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