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生产盐产品,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盐产品不在此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