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从事食盐生产,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取得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生产卫生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