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