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