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教师办实事,开展尊师重教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