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各种津贴及政策性补助列入预算,建立保障教师工资、津贴和政策性补助及时足额支付机制。前款所称津贴,包括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特殊教育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