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