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六十条已修改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