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五十九条已修改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