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