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