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