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原则编制建筑用砂石土和其他矿种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当符合全省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