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配备规范配置计量器具的;(四)拒不提供不合格产品来源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