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