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3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