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3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