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