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符号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