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企业获取的减免税款,必须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