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条有效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企业获取的减免税款,必须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