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综合开发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