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国家、省明令报废的汽车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回收和拆解,禁止转移他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