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所排废弃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当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