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蔬菜基地的承包经营者抛荒菜地或擅自改变菜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包者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