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向蔬菜基地内倾倒、堆放废弃物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可处受损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