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妨碍蔬菜基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