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蔬菜基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