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蔬菜基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