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