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蔬菜基地的承包经营者应保护和培肥地力,不得将菜地抛荒,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