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和堆放废弃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