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