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弄虚作假的,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业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