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