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