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