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