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区位、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