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房屋拆迁结束后30日内,拆迁人须持已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书,到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