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一)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或者显著好转的;(二)对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预防、侦破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的;(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成绩突出的;(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六)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