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牺牲的,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依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