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人民团体和青少年组织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