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建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办公场所纳入城市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