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护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和护林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