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