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林和义务植树分别检查验收。对植树造林、义务植树和森林培育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