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植树造林,应适地适树,推广良种,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加强管理。对适宜封山、封沙育林地和新造幼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竖立标牌,实行封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