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毁林开垦。凡坡度25°以上坡耕地应有计划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林草植被。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