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民义务植树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另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购买或在无偿提供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继承、转让、买卖。林地使用权长期不变。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