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珍贵稀有树木及其林地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征收、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地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